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申请评估条件?
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所有符合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必须在有3届毕业生之前参加一次评估。申请评估须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被教育部亮红、黄牌的院校必须摘牌以后才能申请评估。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总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 校 类 别 |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
工科类 院 校 |
农林类 院 校 |
医学类 院 校 |
财经、政法类院校 | 体育、艺术类院校 |
生均面积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4.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手段,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效率,建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所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自2008年起每学年度须按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教育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有5届毕业生但没有接受过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将在其符合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接受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5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